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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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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社会保险基金规范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提高基金预
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及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编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一部分,按年度单独编报,是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
年度计划。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险种范围编制。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
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小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等其他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
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二)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全市口径编制执行,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政府及相
关部门责任。
(三)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
金。
(四)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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